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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轮车改革 监管从限制底线走向分权

发布于:2020-12-09 被浏览:3568次

与2001年以来的前三轮改革相比,车险综合改革是包括跨境保险、商业车险和产品监管在内的覆盖面较广的全方位改革。它不仅涉及跨境保险和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产品和服务、传统车险和新能源车险的改革,还涉及车险市场、车险监管、车险供应商和中介渠道的改革。如此深入而广泛的改革,必将推动财产保险相关产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正文/李玲来源:经理传媒《中国保险家》杂志

中国保监会将2020年9月19日实施的新一轮车险综合改革定位为“解决车险市场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是一场全面、全方位的改革”,涉及跨境保险、商业车险和条款费率改革,包括传统车险和新能源车险。

车险的全面改革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一方面,车险是与消费者接触最多的保险产品之一,也是消费者最不满意的保险产品之一。中国保监会消费者保护局公布的2019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显示,涉及财产保险公司的理赔纠纷37392起,占财产保险公司投诉总数的75.14%。

另一方面,车险在财产保险业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统计,车险保费规模从2000年的400多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8183亿元,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63%;2020年1-7月,车险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的57%。20年来,车险保费收入增长了20倍,约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60%。

因此,在2001年开始的前三轮保险改革逐步市场化的基础上,车险综合改革向市场化迈出了一大步。从实力上看,一是预定附加费用率大幅下降。改革后,预定附加费费率将从35%降至25%,其中手续费水平将大幅降低,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第二,预定派息比例大幅上升。静态测算改革后,预计车险整体赔付率将从60%提高到75%左右。第三,分权比较强。将商业车险示范产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支持创新产品开发;在独立定价系数和费用监管方面,给予银保局更多的权限。第四,配套改革更加有力。积极推进实名支付和电子保单,探索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完善费率回溯和保费准备金不足制度。

从节奏上看,为了坚持稳中求进,防止市场大起大落和无序竞争,经过反复论证,关键的“独立定价系数”改革分两步走。第一步是确定独立定价系数的范围为0.65-1.35,第二步是根据改革的进展适时全面放开。

为了保证改革的有效性,指导意见还加强了配套措施和监管,包括费率回溯和产品修正制度、保费短缺准备金制度、中介调查和共址机制、实名支付和电子保单制度,以及停止使用条款费率机制。加强监管,有望进一步防范保费不足等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理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使各保险公司能够理性经营和竞争,在促进t

第一阶段的改革开启了中国汽车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监管的主要目的是开放车险市场,解决产品同质化问题,鼓励保险公司自主定价,开发多元化产品,满足客户需求。然而,由于大多数市场实体缺乏确定费率的数据库,恶性价格竞争已经出现。车险运营中多次出现“高保低赔”、“无责无伴随”等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在市场恶性竞争中受损。原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3月发布《关于在广东省进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改革试点的通知》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公司通过非赔款优待、伴随因素、伴随因素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待之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 (30%折扣顺序)。《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宣告了第一次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终止。

第二轮:遏制恶性竞争,增加市场透明度

2006年7月,原中国保监会批准《通知》、《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中保协条款20062号)》、《B款中保协条款20063号》,规定PICC、平安财险、CPIC财险三家公司分别推出A、B、C三种产品,每种产品统一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从中选择一家开展车险业务。中国车险行业正式进入统一条款时代。

今天回头看,二期改革也可以算是车险改革的准备期,监管部门的意图是遏制恶性价格竞争,提高市场透明度。2010年1月,北京保险协会制定了《C款中保协条款20064号)》,将无赔款优待、上一年度理赔记录、多险种、里程等几个因素纳入费率调整因素。2010年6月,深圳保险协会发布《2011年度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升降方案》。在本《深圳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中,个人车辆率系数包括补偿记录系数、风险系数、车型系数、交通违章记录系数四项。

北京和深圳的车险收费改革的尝试,为改革在全国推广奠定了基础。2012年3月,原保监会发布《方案》,提出合格保险公司可以自主制定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报原保监会审批。同月,中国保险协会进一步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号,对原商业车险条款进行梳理修订,对机动车实行统一条款。

第三轮:三次商业票价改革,解决同质化管理的痼疾

2015年2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提出建立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体、创新条款为补充的标准化、个性化商业车险条款体系;以大数定律为基础,以市场化为导向,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确定商业车险费率的自主权;以动态监管为重点,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实现加强和完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监管的目标。

2015年3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综合费率实行门槛监管。当车险综合费用率的增长率超过本财产保险机构综合费用率前三年同期平均同比变化率(按绝对值计算)时,商业车险费率应及时调整。同月,中国保险协会发布《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2012年商业车险示范条款进行修订完善。这一系列措施和条款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体系进入了深化改革的第三阶段。

于是,第一次商业票价改革和门槛管理开始了。自2015年6月1日起,包括黑龙江在内的6个试点地区,各财产保险公司全面推出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标志着我国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全面实施。从2016年1月1日起,

2016年5月,由于实际综合成本费率与提交的材料不一致,原保监会向安城、安华、华安、迪达、渤海、中联等6家公司发出监管函,责令其停止使用相应的地区条款和费率,修订费率计划,高度重视产品管理,消除此类问题。这一事件堪称门槛调控的标志性事件,使行业开始高度重视综合成本率的调控。2017年3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严查不实数据。

2017年6月9日,原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2017年车险市场现场检查工作的方案》(保监财险〔2017〕145号)对深圳、河南、天津、河北、福建、广西、四川、青海、青岛、厦门的独立核保系数和独立通道系数进行调整。这标志着第三阶段第二次商业票价改革的开始,进一步提升了商业票价改革和门槛管理。

为加强费用监管,145号文件重点堵塞准备金调整漏洞,包括综合费用率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率,将继续提升门槛监管。2017年7月11日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财险[2017]174号)继续明确禁止恶性竞争、虚报费用、数据造假、非法赠送,甚至与无相应资质的机构合作。

很快,监管机构迅速启动了第三次商业票价改革的第三阶段,并实施了“报告与银行一体化”。2018年3月8日,监管部门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决定进一步放宽四川、山西、山东、福建等7省市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2018年3月30日,银监会决定,自治系数的调整范围可在广西、陕西、青海保监局辖区自行确定,试行期为一年。现阶段,监管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促进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和竞争,增强车险消费的个性化程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2018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的通知》(银豹监办发[2018]57号)出台了“报银合一”的新政策,即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告的手续费用的价值范围和使用规则应与实际使用相一致,即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则制定费率,确定并提交手续费的价值范围和使用规则,并按照使用规则支付手续费。

2019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银豹建办发〔2019〕7号)再次表明了加强车险业务监管、整顿市场秩序的决心。明确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严格执行车险条款和费率报批,加强数据真实性管理,禁止各种数据欺诈行为。

经过2015年以来的三次商业票价改革,车险行业的责任划分越来越规范,地区、险种、使用性质的风险差异逐渐被理顺。从以往商业票价改革对财产保险行业的影响来看,行业效益确实有所提高,反映出商业票价改革的一些良性结果。一是保险责任范围扩大,保证责任更加合理。二是定价方式更加合理,车辆平均保费整体降低,折扣加强,保险覆盖率和保额也明显提高。第三,风险承担率的下降提高了行业的赔付率(图1)。

对于消费者来说,车型、零比率、事故次数、交通违章次数都对保费有影响,保险公司放宽了自主系数的范围。此外,清晰的理念减少了纠纷,有针对性地缓解和解决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提高了保险企业的服务保障能力。因此,除了车主购买零整比过高、频繁违规、多次投保的车辆外,整个行业的平均单笔保费将大幅下降,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就监管目标而言,商用车保险费率改革的初衷是促进商用车保险费率市场化,解决车险市场同质化管理的痼疾。一方面有利于消费者,改善车险产品的赔付情况和保障水平,营造更好的车险消费环境。另一方面,它会将更多的定价权返还给保险公司,迫使保险公司全面提高风险定价能力,加强成本控制水平。即目标可以概括为:派息率上升,费用率下降。但后期随着分红的释放,派息率上升,慢慢回到了监管的初衷。2019年,派息率现在处于拐点。2019年前三季度,派息率从2018年的56.7%大幅上升至60.4%。

自2015年以来,三次商业票价改革的重点是汽车保险费率的市场化改革。费率市场化改革可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保险公司之间的良性竞争,从以往的“拼费拼费”模式转变为“公司品牌、销售渠道、风险定价、成本控制、理赔服务、人员培训”等全方位、多层次的竞争,建立以行业示范条款为基础,以公司创新条款为补充的条款管理体系和市场化费率形成机制。

更重要的是,商业票价的三次试点改革,为后续的综合票价改革的实施奠定了基础,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结果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也为车险综合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第四轮:全面改革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必然

在前三轮改革的铺垫下,车险综合改革应运而生。

2020年7月9日,银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9月3日正式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20年9月19日起生效(图2)。

相比之前三次商用车票价改革,车险综合改革更加广泛有力,既涉及跨境保险改革,也涉及商用车保险改革;它涉及条款改革和利率改革。主要包括提高强险保险水平,拓展和优化商业车险保险服务,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车险产品准入和管理方式,推进配套基础设施改革,全面加强和完善车险监管。预计跨境保险和商业车险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将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同时会出现新的保险需求点。

交强险改革是2008年调整以来的第一次整改。此前市场执行2006年出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规定,即身故伤残责任限额为5万元,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2000元,自2008年1月第一次上调后保持不变。从2008年到2019年,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08年的15780.76元增加到2019年的42359元,增长168.42%,可以推动同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死亡损失和医疗费用上升。

显然,原来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与社会经济增长率不符,对被保险人的保障不足。这次全面改革提高了强险的投保水平,“保”的本质更加明确。过去存在着东部地区综合成本率高于西部地区的现象,在统一定价下,不同地区的财产保险公司盈利能力差异较大。

海通证券(Haitong Securities)分析师孙凤认为,“全面改革的实施有利于结合各地的赔付率水平,提高未赔付消费者的优惠率。预计会增加

在商业车险改革部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自主定价系数逐步全面放开。因为这次改革的力度很大,为了防止市场大起大落、无序竞争,避免“一放就乱”的局面,“独立定价系数”的重点改革要分两步走。具体来说,我们将引导行业将“独立渠道系数”和“独立承销系数”合并为“独立定价系数”。第一步是确定独立定价系数的范围为0.65-1.35,第二步是适时全面开放独立定价系数的范围。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全面改革初期,对新车“自主定价系数”的上限暂时限制更为严格。

管理层还明确提出有条件在新能源汽车和传统汽车中探索UBI等创新产品的开发,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车险精细化发展和创新产品开发的重视。在车险细分渠道拥有创新产品的保险公司,无疑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更重要的是,综合车险的监管重点是从后端赔付管理到前端保险核保定价。由于监管鼓励保险公司充分利用独立定价系数中的定价差异,各地区对独立系数平均值的下限(0.65-1.35)有明确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建立费率回溯和及时调整产品定价的策略。

市场一致认为,这一轮车险全面改革,无疑会让消费者受益,促进财产保险公司优胜劣汰,鼓励中小企业探索自身差异和专业优势。预计未来保险覆盖面和保费规模将有一定程度的扩大,财产保险业将实现高质量发展。

附件:

商业车险示范产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发行新的统一保险产品。支持行业根据修订后的保险责任限额和道路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制定和报批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新的统一保险条款、基本费率和浮动费率。

发布新的商业车险示范产品。支持行业按照修订后的保险条款、基准纯风险保费和无赔款优待系数发布新的商业车险行业示范产品。各地区已用于商业车险产品的交通违章系数因子,实施综合改革后仍可使用。

商业车险示范产品准入模式由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财产保险公司使用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费率的,应当报银监会备案。财产保险公司开发商创新车险条款和费率须报银监会审批。各地区财险公司在设定商业车险产品自主定价系数范围时,银监局应积极发挥引导作用。

支持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优先开发差异化、创新型产品。出台扶持政策,鼓励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优先发展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的商业车险产品,通过网上销售、电销等方式优先发展商业车险产品,促进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健康发展,完善多层次财产保险市场体系。

标签: 车险 费率 条款